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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艇协会 Chinese Rowing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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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艇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1-07 1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赛艇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赛艇比

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赛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赛艇协会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本地区的赛艇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裁判员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根据《中国赛艇协会章程》,中国赛艇协会竞赛委员会为全国赛艇裁判员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赛艇协会裁判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35人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赛艇裁判员。

第五条 中国赛艇协会裁判员委员负责协助协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的学习和考核;协助协会进行裁判员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修订竞赛规则和裁判细则;协助协会安排全国性赛艇比赛的裁判员人选,提交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工作报告。

第六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赛艇协会可根据本地区裁判员规模,成立单独的裁判员管理机构,或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赛艇协会直接负责裁判员事务。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赛艇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 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中国赛艇协会竞赛规则》和《中国赛艇协会裁判细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中国赛艇协会竞赛规则》和《中国赛艇协会裁判细则》,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的赛艇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赛艇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中国赛艇协会竞赛规则》和《中国赛艇协会裁判细则》,具有丰富的裁判工作实践经验和组织赛艇比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赛艇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赛艇比赛中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中国赛艇协会竞赛规则》和《中国赛艇协会裁判细则》,并且能够准确、熟练运用;熟悉《国际赛联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赛艇比赛裁判工作能力;掌握赛艇竞赛编排方法;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在过去四年中曾两次担任全国性赛艇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赛艇比赛中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赛艇协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二条 在过去四年中曾至少两次在全国性赛艇比赛中担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英语或法语),由中国赛艇协会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赛联考核审批。对于特别优秀的国家级裁判员,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适当放宽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 加入中国赛艇协会四年以上,且在过去四年中连续三年独立参加省级以上赛艇比赛、或承办过地市级以上赛艇比赛的高等院校,可以审批三级裁判员;

加入中国赛艇协会六年以上,且在过去六年中连续独立参加全国性赛艇比赛,或承办过至少两次省级以上赛艇比赛的高等院校,可以审批二级裁判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可以审批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

第十四条 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从事赛艇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赛艇裁判工作,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或国际赛艇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未出现明显错判,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赛艇协会裁判员委员会评议,或由中国赛艇协会直接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以持原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赛艇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一级以上裁判员的任职资格截止到65岁,原则上不再担任省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考核和晋级考试

第十七条 中国赛艇协会和地方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或同级赛艇协会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际院细袂曳媳景旆ü娑ㄖ渌短跫?,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有效期为四年。裁判员有下列情形者,其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证书失效。

(一)   国家级裁判员四年之内未参加中国赛艇协会举办的考核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一级以下裁判员四年之内未参加相应等级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   国家级裁判员四年之内未参加过全国性正式赛艇比赛裁判工作,一级以下裁判员未参加相应等级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   连续两年未经审批单位注册。

第十九条 无上述情形的裁判员,其技术等级称号将自其参加的相应培训考核后自动延长四年,至所延长年的1231日止。

第五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条 各级赛艇裁判员审批部门必须至少每两年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协会备案,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应每年在中国赛艇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二十一条 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年交纳注册费80元,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形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         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         考核不合格;

(三)         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         被中国赛艇协会选派参加全国性比赛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到赛区报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相应的赛艇竞赛裁判执法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比赛活动,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现从事赛艇教练员工作的裁判员,原则上不担任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全国性比赛选派的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员总数(不含辅助裁判员)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艇比赛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由中国赛艇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赛艇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各级赛艇比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体育竞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    钻研赛艇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赛艇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体育系统的裁判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由本单位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场次的临场裁判工作。

裁判员从到赛区开始,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或赛艇协会应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赛艇比赛的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赛艇协会每二年举办一次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的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以及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作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该裁判员审批单位作出并发出通报。

上级裁判审批部门或单项协会可以建议下级裁判员审批部门,对裁判员作出上述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罚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形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    触犯刑律 ,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级赛艇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如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相抵触,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中国赛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