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赛艇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赛艇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所有赛艇比赛。
第三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赛艇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赛艇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赛艇赛事分类
第四条 全国性赛艇赛事:
(一)中国赛艇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赛艇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赛艇协会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二)中国赛艇协会主办的其他相关赛艇赛事。
第五条 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赛艇协会主办的赛艇赛事。
第六条 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赛艇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赛艇组织主办的赛艇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赛艇赛事;由中国赛艇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中国赛艇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赛艇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赛艇赛事;由地方主导,中国赛艇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赛艇赛事。
第三章 申办赛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赛事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满足赛事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条件和设施。
(三)有充足的承办经费保证。
第四章 国内赛艇赛事申办
第八条 申办《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赛艇赛事,必须于前一年由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向中国赛艇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自行举办的全国性或者跨地区的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需于前一年报中国赛艇协会备案。
第五章 国际赛艇赛事申办
第十条 申办A类国际赛艇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国内体育赛事申报要求上报中国赛艇协会,由中国赛艇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办B类国际赛艇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办C类国际赛艇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赛艇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三条 赛艇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由中国赛艇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赛艇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赛艇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国际赛艇组织确认,赛艇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七章 赛艇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赛艇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赛艇项目正式的国际规则和裁判法,以及中国赛艇协会的竞赛规则和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体育总局和中国赛艇协会制定的《赛艇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三)执行体育总局和中国赛艇协会制定的竞赛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章 赛艇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全国赛艇赛事,应当成立赛艇赛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组委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赛区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
第十八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体育总局和中国赛艇协会制定的《全国赛艇项目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赛艇项目竞赛规则、规程规定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竞赛场地(馆)和竞赛器材,制定赛区参赛指南、技术手册,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第二十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章 赛艇赛事赛区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办《赛事名录》内和中国赛艇协会主办的其他赛艇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中国赛艇协会将对赛区做出处分。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赛艇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赛艇协会将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赛艇协会将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国赛艇协会将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赛艇赛事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赛艇赛事的管理,以及一般性的商业性、群众性赛艇赛事的监管,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赛艇协会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和参照本细则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